(十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30日内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市县区政府)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对审查建议要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建议人。市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印制时,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备案所需的规范性文件文本25份,由法制机构报送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六)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区)政府每隔2年要进行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县(区)政府管理权限,力争在2年内完成市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继续推进县(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从源头上解决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和执法缺位问题。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
八条、第
十一条、第
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