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二)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标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要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十四)落实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核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管理程序。市县(区)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初审,并经起草部门相关会议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事前审核。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提交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市县(区)政府部门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方可召开有关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