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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工程安全报监程序的通知


  各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监督工程的动态监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措施实行备案管理。实行施工过程安全管理阶段性验收评价制度:即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开工前的条件审查、勘验现场)、主体施工至三层和主体封顶(高层每隔6层增加一次监督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评价三个阶段。施工企业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阶段性安全验收评价申请,由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该施工现场进行阶段性安全验收评价。每个阶段安全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工程竣工时,应根据历次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及阶段性验收评价结论,对该工程做出综合安全生产验收评价。

  依据有关规定,对阶段性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工程,记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作扣分处理。阶段性安全验收价评结论为优良的工程进行加分奖励并作为评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主要依据。

  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等级作为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一)项目工程办理报监手续后,首次查验现场安全条件。验评为优良、分值在85分以上的,支付比例为安措费总额的60%;分值在80-85分的,支付比例为安措费总额的50%。验评为合格、分值在70-80分的,支付比例为安措费总额的30%。验评分值在70以下分的为不合格,不予支付。

  (二)按工程安全监督计划及对工程安全控制点进行检查后。验评为优良、分值在80分以上的,支付安措费剩余部分的60%。验评为合格、分值在70-80分的,支付安措费剩余部分的30%。验评不合格,分值在70以下分的,不予支付。

  (三)工程竣工时。验评为优良、合格的,分值在70分以上的付清安措费剩余部分。验评不合格,分值在70以下分的,不予支付。并将安措费剩余部分退还给建设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报监程序所规定的时限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报监程序要求,在审查安全报监资料的同时,核查其监督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在规定时限作出可否开工的明确结论。

  (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要真实、齐全、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安全报监手续的,撤销该工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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