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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工程安全报监程序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工程安全报监程序的通知
(宁建(安)字[2009]4号)


各市、县(区)建管(安监)站、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全区建筑安全报监和监督管理程序及安全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推进全区建筑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监管水平,逐步形成全区建筑安全管理标准化格局。我们组织编制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报书》、《安全监督须知》等相关安全报监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安全报监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都必须按照规定到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 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安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建筑工程安全报监程序

  (一)监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即可到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领取建设工程安全报监资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报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经属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申报资料内容齐全,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开工建设。

  1、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2、施工、监理合同;

  3、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

  5、建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方案;

  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7、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清单;

  9、农民工岗前培训计划、制度、方案;

  10、应急救援预案;

  11、“标准化工地”承诺书

  12、其他规定需要的资料文件。

  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后的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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