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7月1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7月3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到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监督检查机制。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从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对象发放奖励金或擅自改变奖励金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缴县(市、区)财政:
(一)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