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协议;及时足额拨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预算决算;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资金运行过程的监督。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只有一个子女,按照《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发放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省、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在计算省对县(市、区)转移支付时,将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的政策作为计算县级财政支出需求的一项因素予以考虑,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第八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起,每年发放一次,到子女年满14周岁为止。
第九条 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发放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对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象进行年审,对退出人员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将上级补助和本级负担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