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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

  从2008年开始,我省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请各地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豫财办教〔2008〕330号)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豫人口办〔2008〕86号)要求,切实做好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范运行。

  二、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840元,其中对于国家提高的每人每年12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市、县按50%、30%、10%和10%比例分级负担;对于我省提高的每人每年12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按60%、20%和20%比例分级负担。

  三、切实加强对奖扶和特扶工作的领导

  今年,省委、省政府将“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纳入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十大实事。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奖扶制度和特扶制度的长效运行机制,每年12月20日前将奖扶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河南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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