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从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三期以上士官,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落户口的,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四是对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档案中缺少主件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优待安置证》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不得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三)逐步深化安置改革工作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今后安置工作的发展方向,要大力提倡、积极扶持。在做好就业安置的同时,各县(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7号)精神,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帮助他们自主创业。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市、县(区)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口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原则由落户县(区)所在乡镇和社区接收。
(四)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各县(区)要按照“培训促进就业,政策扶持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就业,环境氛围激励就业”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和技能培训纳入县(区)政府就业工作整体计划,通盘考虑,优先安排,并作为职工就业培训的重要对象之一,与其他对象一起培训,执行同一政策,享受同一待遇。各县(区)教育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参加入学考试应予以适当照顾。各县(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的思想,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一年内),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区)政府按规定逐月发放低保金。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