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
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推进安置改革,通过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切实抓好安置任务的落实
一是依据《
兵役法》“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驻本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承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省驻陇南单位、市属企业的安置任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民政局按照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6‰-8‰下达。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安置计划由市人事局与市民政局共同下达。各县(区)政府负责所属企业和本区域非国有企业安置计划的下达。对省上未下达计划的省驻陇南事业、企业单位,市县(区)政府可以协商下达,但不能重复下达。
二是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含省驻陇南企事业单位),要正确处理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与支持国防建设的关系,坚决完成市县(区)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接到安置任务指标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可以结合用工需求通过考试择优录用退役士兵,录用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系统)职工退役子女总数的80%。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市、县(区)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确实无力完成全部安置任务的单位,经下达安置计划的部门同意,可实行全部或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一是要将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受奖者、伤残士兵和烈士子女列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予以安置。
二是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2008] 47号)精神,凡服满第三期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县(区)或上一级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县(区)或上一级政府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