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陇政发〔2009〕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9]3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与安置原则
接收对象: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含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规定的三期以上士官。
安置原则:城镇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三期转业士官、农村户口入伍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5至8级因战、因公伤残的义务兵,由各县(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采取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也可以由市上在地区内调剂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退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和生活。
接收与安置时间:退役士兵接收工作从2008年12月开始,2009年3月底结束;三期转业士官于2009年6月30日以前到各县(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报到。城镇退役士兵逾期不报到的,按自动放弃安置对待。本年度安置工作原则在10月底前完成。
二、认真抓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
各县(区)安置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了解掌握退役士兵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形势教育和安置政策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讲政策、顾大局、守纪律,树立自强自立精神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顺应当前的就业形势,服从组织安排,克服不切合实际的想法,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加强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市场化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为退役士兵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三、努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