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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湘文报[2010]29号)


各市州文化局、各有关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

  近期,我省个别市州出现了涉外、涉港澳台演出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的违规演出事件,暴露出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管缺位和演出经营主体对营业性演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的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演出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演出市场经营秩序,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文化部2009年8月5日发布施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演出管理市场的实际,特重申以下要求:

  一、强化“外事无小事”的责任意识

  涉外(涉港澳台)演出作为文化外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对外开放的形象,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祖国统一大业,是关系国家文化安全的大事,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有政治敏锐性,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责任意识。要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严防涉外、涉港澳台违规演出和重大演出事件的发生。

  二、明确演出举办单位的责任

  1、涉外(涉港澳台)演出项目应由具有涉外资质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举办有外国的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2、举办单位对演出活动承担举办责任。《实施细则》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及时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监督演出人员不得演出未经批准的节目,自觉接受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作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明确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责任

  1、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剧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接纳营业性演出活动前,应当履行查验演出经营主体资质的义务,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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