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开展对落实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各区县减负办要继续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和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掌握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或提出解决的措施建议。
(三)加大对企业反映的或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力度。各地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构要与监察、纠风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现、迅速纠正和严肃查处对落实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问题。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企业,对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一)继续取消收费项目,加强收费监管。由市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市减负办及相关部门配合,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继续做好巩固全市清费减负工作成果。一是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审定、编制和公布工作,在去年全面清理全市涉企收费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相关清理整顿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二是继续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并抓好已取消、停止、降低的各项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三是对2000年以前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重新核定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四是清理规范各类服务性收费。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垄断地位、行政权力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五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严格征收管理、资金管理与票据管理,加强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六是各级减负办与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三取消、一不准”要求继续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七是市审计部门结合全年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严格规范收支行为。
(二)继续加强对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的专项治理。按照全国统一布置,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
民政部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实施治理与监督工作。重点是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性等强制规定中的中介乱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的指定服务、强制服务的乱收费行为,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中的乱收费和高额收费问题要严肃查处。由市物价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对质量检验检测、交通运输、电信资费等领域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