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福建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室是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部门,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的受理、备案凭证发放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的凭证。
第十二条 福建省卫生厅在向企业发放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前次备案自动失效。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备案的,备案号将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组织对原标准复审,办理延续备案时,需提交《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及相关承诺声明。
企业对原标准进行修订的,修订后应重新备案,办理重新备案时,应按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并提交企业标准修订前后的对照说明。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其他备案所需材料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我省的备案号编排格式如下:35××××S--(年代号),其中四位××××号为顺序号,顺序号依次编排。
企业因修订标准重新备案的,继续延用原备案号并注明修订年份。
企业名称变更重新备案的,继续延用原备案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注销企业标准备案:
1. 有关监管部门向省卫生厅通报,企业没有按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
2. 原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4. 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符合注销情形的,由备案部门在网上发布预注销企业标准听证公告,根据企业听证要求,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