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在备案企业标准前,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专家进行审查。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企业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从事食品、检验、标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
(二)专家组组长应当具备食品相关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三)直接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专家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内容是否符合《
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等进行审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组建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专家库,待该专家库建立后,各有关单位应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
第八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企业标准审查单(含专家组审查结论、专家资质证明等内容);
(七)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
(八)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变化的;
(三)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
(四)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五)其他同类企业标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六)其它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