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闽卫法监〔2009〕150号)
各设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根据《
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规定制定的产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符合《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在该食品正式组织生产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
第五条 各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确保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其实施后果和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起草、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