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底前,中央驻滇企业、省属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在役生产装置和高度危险化工储存设施,必须实现生产过程中危险环节关键操作的自动化控制;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生产装置的安全联锁停车;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在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
2011年年底前,全省其他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在役生产装置和高度危险化工储存设施,必须实现生产过程中危险环节关键操作的自动化控制;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生产装置的安全联锁停车;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在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新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完成自动化改造工作。
三、改造范围
在役生产装置。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等15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
在役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涉及剧毒、易燃易爆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罐区、库区、储罐)。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因工艺、设备和设施安全稳定等情况不需要列入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技术改造范围的(配置自动化控制、超限报警及安全联锁停车设施的),企业应当提出不需要列入自动化改造(配置)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生产工艺、装置和操作条件等情况,不需要列入自动化改造(配置)的技术原因,国内外同类装置的操作控制现状等)报负责实施的安全监管部门,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不纳入改造的范围。
四、改造内容
涉及自动化改造的化工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化工工艺危险特点、装置规模和控制系统复杂程度,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指标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远程超限报警、自动泄压、紧急联锁停车系统。特别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配备独立于自动化控制系统之外的紧急停车系统,实现紧急联锁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