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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安监管办〔2009〕11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3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制定并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企业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及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冶金企业在制氧装置检修等工程项目外包时,不得将工程项目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要与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书面承包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对承包单位要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加强检修过程中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和现场安全监控,确保作业现场处于受控的安全状态。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各地要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制氧装置重要运行参数要实施实时监测监控,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对制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消防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重点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针对制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发现险情、消除险情、避免危险、遇险逃生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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