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部门绩效管理的三级指标,由州目标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经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州目标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四章 目标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十二条 目标绩效管理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客观考核和领导评价、基层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部门目标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其中对部门目标绩效评估指标的客观考核结果占60%的权重,领导评价占20%的权重,各县的综合评价占10%的权重,社会公众的评价占10%的权重。
(一)客观考核。由州目标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部门和党群部门完成部门目标绩效评估指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得分按60%的权重计入部门的目标绩效得分。
(二)领导评价。州长对政府部门给予0-10分的评价打分,直接计入政府部门目标绩效得分。州委专职副书记对党群部门给予0-10分的评价打分,直接计入党群部门目标绩效得分。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州政协主席、州委常委、副州长对每一个州直部门年度绩效给予0-10分的评价打分,采取算术平均法计入部门的目标绩效得分。
(三)基层评价。由州目标办组织各县对所有州直部门给予0-10分的评价打分,采取算术平均法计入部门的目标绩效得分。
(四)社会公众评价。由州目标办组织部分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和专家学者的代表,对州直部门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成效以及完成重要专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等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给予0-10分的评价打分,采取算术平均法计入部门的目标绩效得分。
第十四条 州直部门目标绩效管理实行州委主要领导特别加分、创先争优加分和特殊情况扣分。
(一)州委主要领导特别加分。州委主要领导可对年度工作特别优异的州直部门给予5-10分的特别加分。
(二)创先争优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表彰的,每项加1.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5分、1分、0.5分;获州委、州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分、0.8分、0.5分;获得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共同行文表彰和通报表扬的,每项加0.5分。奖励加分由部门提供依据,州目标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州目标绩效委确定。
(三)特殊情况扣分。
1.批评扣分。部门或主管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5分;受到中央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3分;受到省级部门和州委、州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分;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2分;被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批评扣分由州目标办提出建议,报州目标绩效委确定。
2.问责扣分。根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每人次扣2分。问责扣分由州纪委(州监察局)提出建议,报州目标绩效委确定。
3.其它扣分。督查督办、公文处理、信息等工作出现较大问题的;未按时办结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或办理不力的;会议迟到或缺席的,由州委州政府目标办根据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的统计情况直接从总分中扣除0.5-2分。
第十五条 目标绩效管理等次确定。
州直部门目标绩效管理得分=客观考核得分×60%+领导评价得分+基层评价得分+社会公众评价得分+州委主要领导特别加分+创先争优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目标绩效管理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不参与排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参与排名,考评为不达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