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各1份)。
(七)营运牌照持有人同意转让的文件(原件);营运牌照属国有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第
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表》,该表格可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客运交通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九、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机关提交转让登记申请材料;
(二)登记机关在规定的媒体公示营运牌照转让有关信息;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关给予办理转让登记,换发新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有效期为原营运牌照的期限。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