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
二十四条;
(三)《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深交〔2004〕103号)第三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实行营运牌照出让制度通过拍卖取得的营运牌照;
(二)实行营运牌照出让制度前取得的营运牌照已按规定全额补交了营运牌照款的营运牌照;
(三)营运牌照持有人经营满2年;
(四)登记机关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等规定媒体公示营运牌照转让有关信息,3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营运牌照所配置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信息一览表(原件1份,表格由申请人自制);
(四)营运牌照转让合同(原件1份);
(五)法人代表、经办人、受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受让人为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