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协调意见函,征询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时限
批复函,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新建、改建、扩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一、登记内容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
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