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机场飞行安全、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有关规定;
(三)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规定。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
十七条、第
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预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书(原件1份);
2.拟实施机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原件1份);
3.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投资经营人为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机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承诺书(原件1份);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登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市规划国土、机场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机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