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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协调意见函,征询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函,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一、审批内容

  机场地区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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