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协调意见函,征询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函,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一、审批内容
机场地区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二、设定依据
《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第
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