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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核。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机场飞行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保卫等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预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使用机场规划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拟使用机场规划用地的项目建议书或功能布局设计方案(原件1份);

  3.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投资经营人为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拟使用机场规划用地项目的承诺书(原件1份);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登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市规划国土、机场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使用机场规划用地项目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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