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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审批条件

  (一)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按在编的管理人员数核定的行政业务用车,参照同级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

  1.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和副省长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2.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轿车,中央党政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3.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县直属副科级以上独立编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行政业务车1辆至2辆。特殊专业用车、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按实际需要配备,由省小汽车定编办统一掌握,从严审批。

  (二)没有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按其经营(生产)规模、年经营额(产值)和在编管理干部人数比照套用行政级别的同类企业的配车标准执行: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可配备适量的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

  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当年不准购买小汽车。

  法律依据:《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定编管理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4)(原件1份)。

  (三)《定编小汽车的函》(车编表1)(原件1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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