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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10〕1号)


委属各单位: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结合机构改革进行了调整,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小汽车定编初审

  02    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

  03    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04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小汽车定编初审

  一、审批内容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小汽车定编首次申请、增编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第三条

  (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粤办发〔1995〕21号)第四条、第五条。

  (三)《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府办〔1995〕120号)第四条。

  (四)《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粤办发〔1997〕14号)第七条、第九条。

  (五)《关于签发打印〈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车编函〔2000〕2号)第二条、第三条。

  (六)《关于明确核准购买小汽车价格限额权限的通知》(粤府车编函〔2004〕7号)第一条、第二条。

  (七)《关于取消集体企业和未列编管理单位购买小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车编办〔2005〕1号)第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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