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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2010〕32号)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安全监管局2008年公告第8号),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现就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及对象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备案。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2.规模中型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3.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与省安全监管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中央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

  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州、市属企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州、市属企业所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及时向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1式3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通知》(应指信息〔2009〕6号)统一印制样式(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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