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意见
(豫人社[2010]6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9]7号)下发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豫劳社[2009]7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劳社[2008]23号)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鼓励企业安排职工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减少裁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2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濮阳市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
二、帮扶政策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