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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

  七、安全评价机构收费前须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使用税务票据。
  八、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

  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收费标准,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参照表1执行。

  表1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收费  投资

标准  总额

 

收费项目

500万元

以下

500-1000万元

1000-5000

万元

0.5-1

亿元

1-5

亿元

5-10

亿元

10-15

亿元

15-20

亿元

20 亿元

以上

安全预评价

2万

2-4万

4-10万

10-14万

14-18万

18-22万

22-26万

26-30万

按总投资

0.15‰取费

安全验收评价

3万

3-5万

5-12万

12-16万

16-20万

20-24万

24-28万

28-32万

按总投资

0.16‰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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