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全评价机构收费前须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使用税务票据。
八、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
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收费标准,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参照表1执行。
表1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收费标准
收费 投资
标准 总额
收费项目
| 500万元
以下
| 500-1000万元
| 1000-5000
万元
| 0.5-1
亿元
| 1-5
亿元
| 5-10
亿元
| 10-15
亿元
| 15-20
亿元
| 20 亿元
以上
|
安全预评价
| 2万
| 2-4万
| 4-10万
| 10-14万
| 14-18万
| 18-22万
| 22-26万
| 26-30万
| 按总投资
0.15‰取费
|
安全验收评价
| 3万
| 3-5万
| 5-12万
| 12-16万
| 16-20万
| 20-24万
| 24-28万
| 28-32万
| 按总投资
0.16‰取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