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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66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安监局:
  为规范我区安全评价市场收费行为,促进安全评价工作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安全评价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国家或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向委托方提交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
  二、安全评价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强制服务或收费。各项收费标准经协商可以下浮执行,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三、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公正、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对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质量、深度要求、完成时间、收费金额等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安全评价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预测和分析评价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并提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包括编制评价大纲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书以及为编制上述文件所进行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等,具体要按评价通则和导则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报告要具有时效性、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评价期限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部分费用。
  六、由于安全评价机构原因造成评价工作未能按期完成或安全评价报告达不到评价通则和导则要求的,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委托方可与评价机构协商减少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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