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约谈后,约谈部门应将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以及企业约谈后的情况报告存入“一企一档”中。
第九条 被约谈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谈话的,应提前告知约谈部门并说明理由,重新约定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没有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部门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2、安全生产事项约谈记录
附件1:
安全生产事项约谈通知书
编号:
被约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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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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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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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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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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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签名:
被约谈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 约谈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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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通知一式两联,约谈部门和被约谈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