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管以上企业由省辖市负责),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安监部门可指派下级安监部门实施,也可指派内设执法机构实施(以下统称约谈部门)。
第五条 约谈对象(以下称被约谈人)由安监部门指定。视企业情况不同,被约谈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部门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可针对企业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约谈部门应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做好约谈记录,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七条 约谈时,被约谈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整体陈述。
并就下列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及有关人员受教育的情况等;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主要汇报未及时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情况等;
(四)未按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制度的,主要汇报未定期提交报告的原因,并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陈述;
(五)未按规定落实工作部署的,主要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八条 约谈部门发现企业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约谈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书面通知企业,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被约谈人(见附件1)。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由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将约谈通知书返回约谈部门;
(二)约谈时,约谈部门应安排专人记录(见附件2),约谈结束后,约谈记录由约谈双方签字;
(三)约谈中,约谈部门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被约谈企业应在约谈结束后15日内将约谈时的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