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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10〕1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和交流,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安监局危化处。

  附件: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三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约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告诫谈话:
  (一)企业近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影响事故,或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现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
  (三)发现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
  (五)企业没有按规定及时落实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和要求的;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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