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完成危险工艺生产装置和危险性较大储存设施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研究对自动控制系统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和规范管理的办法。继续开展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和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限期内要调整到位。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作业标准,加强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规范安全作业票证制度,减少危险作业环节事故的发生。
4、扎实推进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定全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稳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引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建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和考评分离机制,落实咨询和考评工作责任制。结合我省危化品企业实际,尽快组织制定我省重点化工专业门类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和考评标准,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化申报达标工作。
5、有针对性地提升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指导企业进一步修订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以及关键装置和重点区域的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建立事故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和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在重点作业岗位,推行岗位安全操作卡、岗位事故应急卡等简易安全提示卡,确保职工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方法,掌握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自救互救方法。
二、进一步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1、继续深入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要求,指导各地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各地化治办的统一协调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新一轮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
2、继续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以中小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集中区外的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尤其是安全距离、自动化控制水平等不符合要求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化工生产企业,能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调整的,必须限期整改;有条件搬迁的,督促落实搬迁计划,尽快实施搬迁;无法整改的,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化工集中区外企业不得进行改变生产品种和扩大生产规模等的扩能改造,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须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各地安监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监管办法。
3、继续加强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各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号)要求,加快设置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推行对化工集中区内企业实施集中监控,提高区域安全防范能力;开展化工集中区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工作,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提请地方政府和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化工企业分布特点,逐步建立化工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组建化工专门应急小分队,实现应急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