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10〕8号)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各有关市安监局要充分认识开展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在前段开展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再部署,并结合辖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责任,强化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确保大检查活动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切实深化地下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下矿山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开展节后复工安全验收工作基础上,进行更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并落实监控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矿山节后复工以及“两会”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督促地下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三、严格执法,进一步打击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生产、在建、改造、废弃和已关闭的地下矿山逐个开展检查,并逐一建立档案,做到不遗漏、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安全隐患和问题较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地下矿山,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在建以及正在改造的地下矿山擅自违法组织生产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继续违法进行生产,必须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要坚决依法取缔。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各级相关安监部门要每两个月逐级向省安监局上报一次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通知》附件),以便汇总报国家安监总局。各相关市安监局于7月28日前将大检查书面总结上报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