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管的补充通知
(苏安监〔2010〕3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一年来,各地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要求,规范了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在“现场供气”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在执行验收和备案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现结合江苏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现场供气”安全监管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现场供气”安全管理。“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将“现场供气”装置、设施和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视为一体,负责“现场供气”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供气”建设项目的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由使用单位牵头、供气单位配合办理。
二、进一步规范“现场供气”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于尚未办理任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的“现场供气”装置、设施,各地要督促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使用单位对于2010年前已投用的“现场供气”装置、设施,在向其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再需要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对于2010年后新建的“现场供气”建设项目,必须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