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陇南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规划》后期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环保局关于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2007]196号)确定的各项减排措施,全面加强今后几年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现根据《甘肃省“十一五”污染减排规划后半期实施方案(2008-2010年)》要求,就全市“十一五”后期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今后几年目标和任务
“十一五”期间,甘肃省给我市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000吨之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7700吨。
二、主要措施
(一)工程减排措施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大现有城镇污水处理管网改造和建设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到2010年,武都区、成县污水处理率达到60%。
(1)市建设局负责,督促已建成的武都区、成县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尽快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工程验收,同时通过环保验收,早日发挥减排效益。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尽快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由市建设局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快实施“十一五”污染减排规划中确定要建设但至今未建成和待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步伐,协调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督促尚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的徽县污水处理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确保在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通过工程验收并通过环保验收。凡新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主要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并应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3)由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督促各县(区)按保本微利原则加快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在今年底将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调整到0.8元/立方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