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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陇南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区)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粮食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省内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2009年3月下旬,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或校准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各县(区)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复查工作组对省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全省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15日前,各复查小组向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复查结果和工作报告。普查、复查需称重计量时应由质监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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