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关于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问题的意见
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问题的通知》精神(甘政办发[2008]177号)和《陇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当突发性事件达到Ⅲ级以上标准时,市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为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结合“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11.17”群体性事件应对工作实际,现就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市应急指挥中心。按照省政府要求,省上已建成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已于2007年成立。鉴于我市自然灾害频繁,事故灾难较多,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且应对情况复杂、任务繁重的实际,特设立指挥有序,应对有力,办公相对集中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市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政府3号办公楼,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当发生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可设置在相关牵头部门,并由其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三、对于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的设置,在下一步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时应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