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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报商贸业节能降耗试点企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报商贸业节能降耗试点企业的通知
(闽经贸函商业〔2009〕21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委《关于促进商贸业节能降耗的意见》(闽经贸商业〔2008〕603号),决定开展我省第二批商贸业节能降耗试点企业认定工作,以引导商贸企业开展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商贸业节能降耗水平。现就试点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省商品批零贸易业、餐饮业或住宿业企业。
  二、上报数量
  在组织企业申报的基础上,设区市内贸部门和省属集团可各择优推荐1个企业。
  三、申报试点企业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有符合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关于2009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闽经贸资源〔2009〕194号)附件1规定的项目,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
  (二)已计划在一年左右时间内对企业的照明、温控、电梯、制冷等耗能设备系统地进行节能改造;
  (三)节能改造配套条件好,各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基本落实;
  (四)企业节能管理制度较为健全;
  (五)系统改造的预期节能效果好,对面上的示范作用明显。
  四、申报时限和材料
  请你们在企业主动申请的基础上,于2009年4月24日前向我委商业处报送推荐文件,并附申请企业系统开展节能改造的试点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现有能源消耗情况、节能潜力分析、拟改造的各具体项目名称、运作模式、投资额、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起止时间、预期节能效果等),以及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福建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规定的项目申报推荐材料(一式2份)。
  我委将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确定和公布全省第二批商贸业节能降耗试点企业,择优从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项目补贴。并将委托省节能监测中心指导试点企业完善节能方案,督促完成资金扶持项目,开展验收、评价,并对典型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和推广。
  联系人:张小良,联系电话:0591-878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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