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乡镇企业重点发展项目的通知
(闽经贸中小[2009]225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
为切实推动我省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产品加工业整体水平,经研究我委决定2009年继续组织实施乡镇企业重点发展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对解决欠发达地区的“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当地农民充分就业,增加当地农民收入和利用当地资源起区域带动作用。
二、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企业所在地必须在乡镇或村)。
2、申报项目应是2009年前能完成投产,总投资不少于200万元,单个项目不超1000万元的在建项目。
3、申报企业上年经营状况良好,产销率应达95%以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60%。
4、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
三、申报重点
1、申报企业应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的企业。
2、欠发达地区果蔬、竹木、食用菌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设备更新项目。
四、申报材料目录
1、2009年度乡镇企业设备更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08年度财务报表;
4、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5、该项目银行贷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6、设备购置合同。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定成册一式两份(封面格式见附件1),按隶属关系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汇总上报,每一设区市不超过5家,于5月25日前上报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
联系人:陈祥魁
联系电话:0591-87833524
联系地址:福州市华林路省政府大院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处(邮编:350003)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2009年度乡镇企业重点发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