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巴府办发[2007]7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促进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川价费[2002]11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的许可条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择地统一修建人防工程。
第二条 严把易地建设项目关,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报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算的。
(三)建设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三条 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川价费[2002]11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5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0元;三类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元。巴中属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三类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新建民用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