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莆田市莆仙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9〕52号)
福建省莆田市莆仙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
我委于2009年2月20日以来先后受理了你们提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申请。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报民爆物品销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7〕4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莆田市莆仙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通过2008年度《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之序号1-4)。
二、同意福建省联久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含漳州、龙海、云霄、东山、长泰、漳浦、南靖、平和、华安等9家分公司)通过2008年度《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详见附件之序号5);所属诏安分公司因申请歇业,我委另文批复。
根据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福建省联久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库容调整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号:BPSAP-2009-014),其评价范围不包括黑火药品种,鉴此,撤消福建省联久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南靖分公司黑火药品种的销售和储存许可;其雷管库房容量调整后,因可储存雷管品种的总量保持不变,仍按销售许可证登记的核定储存量储存雷管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