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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4、申报对接项目的制造企业应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企业的物流业务进行认真梳理,制定严格的物流业务外包计划和实施方案,与物流企业实施成功对接并将物流业务逐步或全部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
  5、申报对接项目的物流企业应能主动与制造企业对接,参与并融入到所对接的制造企业的物流业务流程再造中,具备为制造业提供并实施物流一体化解决方案等综合性服务能力,能为制造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服务,在降低制造企业物流费用、提高库存周转速度、减少库存占用资金及提高资金周转速度等方面取得实效。
  (三)对接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提交对接双方共同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制造企业的物流外包计划和方案(包括年物流量、外包环节、品类、比例及进度等)和物流企业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包括实施手段、预计目标及计算方法),并同时提交第(四)条所列材料。
  (四)对接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及《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项目建设情况介绍;
  3、项目实施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6、项目建设已投入资金凭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管理程序
  (一)申报:由符合资金扶持范围和申报要求及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县(市)企业项目由县(市)政府在征求当地物流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审查意见后向设区市物流牵头部门、财政部门申报,设区市物流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每个设区市项目,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物流牵头部门备案。
  (二)受理: 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负责受理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
  (三)审定: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定和公示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四、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对部分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项目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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