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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运行〔2009〕247号)


各设区市物流牵头部门(经贸委、贸发局、交通委)、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07〕12号)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
  (一)扶持范围
  为推进制造企业物流分离外包,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2009年度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制造企业与物流企业形成联动发展并取得实效的对接项目(以下简称“对接项目”)及配套服务项目。
  (二)扶持方式
  1、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补助的扶持方式,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扶持。企业收到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对接项目建设支出。
  2、每个对接项目的补助额度上限为80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以下三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制造企业实施物流业务外包的比例、进度和外包量;二是物流企业参与工业企业物流业务流程再造及承接物流业务外包的比例;三是对接项目实际成效(包括降低物流费用,提高物流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
  3、每个对接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实施物流业务外包的制造企业和承接制造企业物流外包业务的物流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配安排。对接项目的补助资金按照年中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申报要求和条件
  (一)对接项目由对接的制造企业和物流企业共同申报(或以物流企业为主申报,但所提供的材料须经双方盖章确认)。
  (二) 申报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中,制造企业须具备以下1-4项条件,物流企业须具备以下1-3项及第5项条件:
  1、已在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企业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经营发展战略,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营活动中无违反法律、法规及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3、企业在资源整合、业务重组、服务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管理创新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影响广泛,在全省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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