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资源〔2009〕217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根据《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及《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现将有关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
(一)申报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和综合利用发电单位必须具备《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所规定的条件。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享受《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中第
一条、第
三条、第
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
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认定程序,申请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三)管理职责
1、设区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税[2008]156号文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初审。负责组织该文第一条中第四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的现场审查。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税[2008]156号文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集中审核。负责组织该文中除第一条第四项以外须认定的其他条款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现场审查。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报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
(二)材料审查
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填报的附件1表格上签章。审查内容包括:
1、审查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审查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符合(财税[2008]156号)文规定,产品是否能独立计算盈亏。
3、审查所用规定范围内原料是否能够稳定供应,相关销售合同、票据是否完备。
4、审查企业污染物是否有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设区市国税机关负责审查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等涉税事项,在填报的附件1表格上盖章。
(三)现场审查
1、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现场专家审查结论。
2、省级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生物柴油、翻新轮胎、垃圾和煤矸石发电等其他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现场专家审查结论。
审查应包括:
---经贸部门负责审查产品和工艺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所用生产线、设备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或淘汰生产线、设备。
---经贸部门负责审查生产台帐是否记录完整(半年以上),是否配备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所提供的相关数据是否准确。
---财税部门负责审查企业帐务情况。包括: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情况,购销合同的签订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
---经贸部门负责审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或利用废弃物生产的资源利用产品是否符合财税[2008]156号规定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经贸部门负责审查入炉燃料配比,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是否符合《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入炉燃料等检测报告是否有效、所用锅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