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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欠发达地区项目承办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表的同时,随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前期经费及水泥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年度不作调整。
  贴息和补助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应按有关申报指南确定条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属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市区属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属企业由省控股(集团)公司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于2009年5月底前报送省经贸委(发展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省经贸委发展处 赵 斌 电话:0591-87850197
  省财政厅企业处 陈捷太 电话:0591-87097606

  附件:1.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2.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重点项目银行贷款专项审计报告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注:重点骨干企业是指省百家重点工业企业;
  高成长型企业:从2006年起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及利税增长10%的企业;
  产业龙头企业:省统计局对2008年重点产业集群产值前五位的企业。

  附件1:
  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承担
  企业全称
 法定代表人 
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
 销售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上缴税金(万元)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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