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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表的同时,随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贷款专项审计报告(格式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特殊规定的文件。以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以示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采取补助方式
  1、在产业振兴实施方案期间(2009-2011年),对全省范围内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鼓励类投资项目所购置国外先进技术设备 (但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版)》范畴,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进口原辅材料和生产维修用易耗器材等)进行技术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企业均可申报。
  2、补助标准按企业购置国外技术设备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承办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表的同时,随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海关验讫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年度补助资金优先安排经贸系统投资管理的重点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并以进口设备时间优先原则依次安排。
  以上同时符合银行贷款贴息和进口技术设备补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选择其中一种申报方式。
  三、其它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
  (一)投资补助安排范围和标准
  其它投资补助主要支持特定领域的项目,如重大项目的前期费用、经济欠发达地区项目、水泥结构调整补助等等。申请其它投资补助的项目,可不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
  前期经费主要安排产业振兴实施方案中涉及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及重大产业链、产业基地(园区)项目。前期费用按项目总投资额比例安排,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根据省委办公厅闽委办[2004]33号文件确定的经济欠发达县和中央苏区县项目投资补助,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分二档(20或30万元)予以补助。
  水泥结构调整按照拆除每万吨落后产能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申报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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