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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福建省永春宏美纸业有限公司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福建省永春宏美纸业有限公司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309号)


泉州市经委:
  你委《关于恳请对福建永春宏美纸业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机组进行审核的请示》(泉经电力〔2009〕86号)悉。根据国家有关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的要求和《福建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于2009年4月22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对福建省永春宏美纸业有限公司供热机组进行了热电联产认定。经核查,福建省永春宏美纸业有限公司由1台3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6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组成的热电联产系统,实测2008年度(1月-12月)总热效率为48.12%,热电比为236%,符合国家热电联产机组的标准要求,我委同意认定福建省永春宏美纸业有限公司的供热机组为热电联产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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