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验收阶段(2010年4月15日-2010年4月25日)。市直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完成征地拆迁验收、净地交接工作;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兑现奖惩。
五、工作主体和责任分工
(一)项目建设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按时办结建设工程、相关配套工程和安置用房建设的前期审批手续,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实施。
2.根据实际情况,与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共同对项目进行征地拆迁摸底,认定征地拆迁任务量,并依据补偿政策,科学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费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负责应由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承担的被拆迁人回迁安置及公企单位补偿安置等相关事宜。
(二)征地拆迁拆违责任主体
项目所在区政府为征地拆迁拆违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根据《哈尔滨市征地拆迁拆违工作方案》(哈办发〔2009〕17号)确定的工作格局,具体负责组织征地拆迁和被拆迁人回迁安置工作,并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和信访工作。
2.受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委托,负责征地拆迁拆违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3.按照包干协议规定时限、标准完成征地拆迁拆违工作任务;严格执行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文明施工,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制订维稳工作预案,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妥善解决征地拆迁拆违中的各种矛盾,确保征地拆迁拆违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保障责任主体
市直有关部门为保障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市建委负责项目征地拆迁拆违工作的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工作。
2.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规划手续审批工作,对经审批但未按要求建设或规划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工程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配合拆迁工作;监督指导私建滥建工程拆除工作;涉及征地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查处工作。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等用地手续审批工作;指导相关区完成集体土地征迁工作。
4.市拆迁办负责办理拆迁许可证等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区完成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5.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配合相关区政府完成拆除工作。